让农民用上放心农资——国家工商总局详解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化肥网 作者:李海涛 发布时间:2009-09-26 阅读次数:3773次
近日,工商总局制定出台《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本报记者就该《办法》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记者:在哪些情况下,农资经营者可以直接办理营业执照?
答:根据《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的有关规定,一是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二是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三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记者:该《办法》对农资经营行为提出了哪些要求?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农资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农资经营者是农资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该《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等。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记者: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有哪些规定?
答: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要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记者:对农资连锁经营有哪些规定?
答:开展农资连锁经营,是顺应时代发展,积极为“三农”服务的重要手段,是有效防止假冒农资进入市场,减少坑农害农事件的有效举措。该《办法》鼓励农资龙头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简化登记手续,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优质农资市场占有率,确保农民买到放心农资。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李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