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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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决定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总体目标是根据化肥、柴油等主要农资价格上涨情况在综合考虑当年粮价变动促农增收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合理安排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实行动态调整弥补农民种粮的农资增支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应坚持“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基本原则。
价补统筹。弥补种粮农资涨价增支应运用好国家财政补贴与国家调控粮食价格促进农民增收两方面措施统筹考虑农资涨价幅度、粮价变化水平和财政补贴力度等因素。当农资价格上涨时如果粮价涨幅不大弥补农资增支则以财政增加补贴为主适当考虑粮价增收因素;如果粮价涨幅较大农资增支原则上主要靠粮价增收消化适当增加财政补贴。
动态调整。中央财政安排补贴增量资金与农资涨价引起的种粮增支联动补贴额度动态调整即当年农资价格水平较基期上涨较大导致农民种粮增支较多中央财政相应多安排增量补贴资金;当年农资价格水平较基期没有上涨或略涨农民种粮不增支或少量增支中央财政不安排或少安排增量补贴资金。
只增不减。当年农资价格水平低于基期农民种粮农资支出减少为保障农民既得利益中央财政上年已安排的补贴规模在当年不减少。上年补贴规模自动作为次年的存量补贴由中央财政继续安排。
二、农资综合补贴规模的确定
(三)设定基期。初始基期参考2008年农资价格水平考虑有关因素确定。以后年份农资价格上涨全国粮食亩均化肥、柴油支出高于初始基期水平则以该年作为新的基期年基期滚动调整。
(四)确定每年种粮农资增支。与基期相比每年全国粮食亩均化肥增支额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产品(000061股吧)成本收益调查数据确定并根据粮食播种面积测算全国种粮化肥增支总额;柴油增支主要依据农业部提供的全国种粮柴油施用总量及国家统一调整成品油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测算种粮柴油增支总额并根据全国粮食播种面积测算亩均种粮柴油增支额。
(五)确定农资综合补贴规模。综合考虑当年农资价格和粮食价格变化以及国家财力情况确定次年农资综合补贴规模。与基期相比当年化肥、柴油价格上涨影响农民种粮增支较多时在基期补贴存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当年农资价格变动影响农民种粮增支基本不增加时原则上保持基期补贴存量不变;连续三年粮食亩均化肥、柴油支出不高于基期水平可以统筹当年财力情况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
三、补贴资金拨付与管理
(六)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按照当年测算确定的农资综合补贴规模安排次年预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中央财政预算基础上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预算。
(七)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按因素法测算分配。存量资金分配原则上稳定不变;增量资金分配原则上主要考虑各省(区、市)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等因素分配到省(区、市)并适当考虑地区农资价格差异等因素补贴资金分配向粮食主产省(区)倾斜。
(八)补贴资金兑付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上年新增补贴资金连同存量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初拨付各地力争春耕前将补贴落实到户支持农民春耕生产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九)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有利于保持农村稳定以及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等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补贴方式有条件的省份应积极探索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补贴等方式使补贴与粮食生产直接挂钩。积极探索支持种粮大户的补贴制度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四、配套措施
(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由财政部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委负责农资价格、粮食价格监测和粮食成本收益调查等工作农业部负责监测提供化肥、柴油用量及粮食播种面积等有关数据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安排。建立部门会商机制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农资综合补贴年度安排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十一)进一步完善补贴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财务公开、村级公示、档案管理、“一折通”发放等规章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十二)进一步完善农资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农资市场及价格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综合采取进出口调节、储备调控、协调调运、加强监管等手段加强市场调控保障农资供应保持市场稳定。
(十三)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等政策完善储备吞吐机制适当加大粮食市场调控力度引导市场粮价保持在合理水平。
(十四)本意见从2009年开始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