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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就反价格垄断征求意见,不适用成品油市场
    来源:中国化肥网   作者:诗丹   发布时间:2009-08-14   阅读次数:4181次  
        国家发改委昨天在其网站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价格垄断的种类和判定细则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说明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  
      规定首先明确“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其中对于价格垄断协议规定解释说要看经营者是否在同一或相近时间内以相同或相近的标准和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同种商品价格的以及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沟通。 
      此外发改委明确表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禁止“使用统一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谈判的基础的”以及“约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的”行为。 
      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要看市场份额和控制市场能力 
      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及“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等。 
      对于如何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行为”这一关键点规定中详细列出首先要看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其次要看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此外还要考察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 
      不过规定也强调如果能证明其他经营者进入该相关市场比较容易相关市场的竞争比较充分等也可以说明经营者不具备市场支配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强调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本规定。 
      不适用成品油市场 
      行业人士表示《反价格垄断规定》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尤其对于眼下进行的铁矿石谈判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广东钢材交易市场人士告诉记者世界三大铁矿石巨头此前就是用一个统一价和中国钢铁企业谈的。不过该人士也表示上述规定离实施还要一段时间对于此次铁矿石谈判能否适用还不好说。 
      对于中石油、中石化在成品油零售市场是否也涉及“价格垄断”石化业专家告诉记者目前油价基本是由国家管制因此很大程度上不适用该规定。 (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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